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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作重點

2民間團體及原告代表喊出「Taiwan can help, so can Tai

文/ 顏琇雯 環境法律人協會行政暨國際事務專員

越南台塑河靜鋼鐵跨國污染案

2016年4月,台塑河靜鋼鐵興業責任有限公司在越南河靜省及周邊海域造成嚴重污染,使當地居民蒙受健康及經濟嚴重損害。受害民眾欲向越南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案,卻遭到警方鎮壓,記者及民眾甚至因聲援此案而被捕入獄。受害者被迫轉向台塑河靜鋼鐵母公司所在地台灣尋求司法救濟。

 

台灣律師團於2019/6/11代理越南中部受害省份 7,875 位居民,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但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我國無管轄權為由裁定駁回。律師團認為法院忽略受害者無法在越南獲得司法救濟的困境,也未詳察相關的決策、經營、管理等證據皆集中於我國,因而於同年10/23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然而臺灣高等法院同樣以我國法院無管轄權為由,裁定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律師團指出原裁定適用法規有誤,針對該駁回抗告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2020/11/16臺灣最高法院認為律師團有理,原裁定類推適用法規欠缺妥當,有必要再調查,於是廢棄原裁定,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EJA自污染事件後便持續關注案件進展,除了協助案件訴訟替受害者爭取合理賠償,更希望台灣能落實企業人權;至今共與友團及專家學者聯合舉辦10場記者會、主辦4場公開座談會。2020年我們持續參與兩公約國家審查,以越鋼案在台灣遇到的困難為例提交影子報告;也在行政院及經濟部擬訂「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及「商業人權行動計畫」時積極與相關部會對話。

 

我們也針對跨國污染及企業人權落實進行案例研究,積極串連國內外團體。2020年初EJA在OSF的建議下,與友團至日本訪問當地律師公會及非政府組織。藉由此次參訪活動,我們除了尋求當地團體支持外,也互相交流彼此的環境相關人權發展情況;更長遠的目標是建立兩國法律民間團體的交流連結,期許未來亞太地區人民受到侵害時不侷限於國內法規,也可透過國際間的司法互助管道請求權利保障。

 

台塑河靜鋼鐵廠污染事件已超過3年,我們是否能避免同樣的案件再次發生?受害人又能如何得到有效救濟?回頭檢視台灣目前的制度,跨國污染案在台灣是否能夠審理的關鍵點為「國際管轄權」,但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僅規範國內管轄,並未就國際管轄予以規範,造成法律實務上重大爭議。另外我國企業至海外投資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及人權侵害,台灣目前尚欠缺管制或規範,更沒有相關監督機制。EJA目前正積極推動相關規則制定;也需要更多民眾對此議題發聲並讓企業更關注於人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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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宜鈞 環境法律人協會環評研究專員

永侒礦場開發案

EJA於2020年經由地球公民基金會的引介,接下宜蘭永侒礦場開發案。地處宜蘭員山鄉的中華村上鄰著雪山山系,依傍於蘭陽溪畔。鬱鬱山林提供優美的環境,造就其豐美的生態。而更棒的資源是,本區擁有乾淨的地下伏流水脈,提供大多數宜蘭人的飲用、灌溉。

然而,永侒實業公司預計在美麗的中華村與內城村粗坑溪上游開發超過30公頃的開礦區,其中該區為淺山丘陵,高低坡度差甚大,開發的結果除將山坡填平影響當地豐富生態外,未來預計的礦產露天開採也可能破壞乾淨豐沛的水資源,甚至無水可用。此外,本區矽石與瓷土比約為7:1,永侒實業名義上為開採瓷土礦以供國內市場,但事實上是在覬覦土石開採的龐大利益。明顯與開發目的不相符合!

就在2020年6月,環保署針對永侒礦場開發案認有重大影響之虞,進而作成進入第二階環評的決議。但居民認為開發單位刻意隱瞞當地的環境資訊,且環保署現勘時並未實際勘查開發後的運礦路線,與環說書所記載的路線明顯不符,程序上明顯有其疏漏。居民對此無法接受,委由EJA就該處分提出訴願。

EJA組成律師團,由高紫庭律師、林子琳律師、黃怡禎律師,針對一階環評處分提起訴願,並陪伴居民參與訴願陳述意見程序,並請求訴願委員會委員至開發礦場進行勘驗,暸解實際的情況。

可惜的是,在2020年11月30日收到行政院訴願不受理的決定書,EJA律師團與居民討論本案的法律相關流程與建議後,決定不針對訴願決定提起訴訟。而是與居民一同面對二階環評的戰場!

「護水源,反開礦」一直是我們與居民的訴求,也是我們與居民的堅持。宜蘭的青山綠水值得守護,希望此般美好的環境資源能永續地留給下一代,請大家與我們一同持續關注永侒礦場開發案,EJA律師團也會陪伴著居民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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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子芸 環境法律人協會空間政策研究專員

完備都市計畫法制的下一步

 

EJA近年來協助多起浮濫徵收的反迫遷案件,如:臺南西港東側外環道、桃園航空城⋯⋯等。這些迫遷案件背後的共同點為皆起源於不當的交通建設;但若再深入追究其根源,可以看見都市計畫的計劃行為(或是更廣泛的「行政計畫」)才是導致不當建設/開發的關鍵所在;但卻因行政計畫之行政行為與傳統法學有別,致使其一直與法治國原則的脫軌(此也具體呈現在過往大法官釋字第148號及156號解釋認為無法直接針對都市計畫提出司法審查的結論)。即便在過往的司法救濟當中,都市計劃行為下所做的行政處分(如土地徵收),於爭訟時有附帶審查的途經可循,但對於不適(或有瑕疵)規劃的成果,仍缺乏司法的審查與把關,違反了「有權利斯有救濟」的憲法基本原則。

在參與/協助個案的過程,讓EJA清楚的意識到,若我們僅專注於計劃行為下的行政處分(事實上已經是最末端的行政行為)攻防,無法有效的檢討我們一直以來所關切的迫遷議題,因此推動都市計畫法制完備顯然更為重要!

都市計畫法制的關鍵課題

2016年12月頒布的釋字第742號解釋認為人民對於違法之都市計畫得提起訴訟救濟,並開啟其後由司法院主責的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增訂。EJA也因而在去年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反迫遷連線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增訂期間,針對司法院版草案研議民間團體修正意見並彙整為民間團體版草案,進行國會遊說倡議,期望能讓法案臻於完美。

前年(2019)12月13日三讀通過,並於去年(2020)7月1日施行的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完備了都市計畫「程序」法制,然而,都市計畫面臨的實質問題仍然沒有改變——實體法過於老舊,亟待修法。

在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的增訂中,大幅參酌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規定,亦於立法說明中揭示了利益衡量原則等司法審查標準,這也意味著都市計畫的司法審查中應以實體法規定為依據。然而,因現行都市計畫法規之雛形來自1973年版本,其後雖經八次修法,但與明列計畫衡量程序及準則的德國建設法相比,已過於陳舊,就計畫理念、目標等基本原則亦無法順應當今追求永續發展、公眾參與等社會價值,也缺乏公私利益衡量項目的明確規劃準則。因此,現階段確實需要好好檢討實體法制(都市計畫法),才能夠讓已經完備的程序法制(即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專章)達到其應有的救濟效果。

 

簡言之,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增訂雖開啟了都市計畫的司法救濟之門,但走進司法救濟的案件,將因實體法的老舊及缺漏,導致法官於個案中難以回歸實體法審酌計畫是否合理、合法,也可能造成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立法說明中所揭示的利益衡量原則,在個別法官獨立審判之下,產生完全不同的法庭實務見解,導致未來研擬都市計畫的規劃者無所適從。

完備都市計畫法制的下一步:推動都市計畫法修法

未來法院將如何審查都市計畫訴訟、是否得以發揮其應有的救濟效力,關鍵取決於都市計畫法制是否完備。因此,在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增訂之後,EJA與其他團體一同著手於都市計畫法的修正,並希望藉由都市計畫法修法,得以健全都市計畫法制、將「行政計畫」的計劃行為納入規範,也藉此確保都市計畫內容客觀、合理。

為了達成我們的目標,在這一年間EJA透過參與各界舉行的都市計畫法相關研討會,與法律學界、法律實務界、都市計劃界及地政界專家學者多次進行交流,後更在戴秀雄老師的帶領下舉辦讀書會閱讀並彙整相關文獻,也藉由個案進行都市計畫訴訟爭點研議,透過這些方式持續深化我們對於都市計畫訴訟及規劃實體法制的理解,構築「完備都市計畫法制的下一步」。

在接下來的這一年(2021年),EJA將「完備都市計畫法制」當成年度重點工作項目;在我們努力不懈的同時,我們也歡迎更多不同領域的人與我們一同關注都市計畫實體法的修法,,提供更多元、豐富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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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謝蓓宜 環境法律人協會能源政策研究專員

淺談台灣再生能源政策與法規發展脈絡

 

許多人對於再生能源政策的印象,來自2016年蔡英文當選中華民國總統,喊出「2025非核家園」的口號,除了確立台灣三座核電廠不進行延役,準時於運轉執照到期期限停役並進行除役的政策走向,也大力推動我國綠能政策,提出再生能源占比要達到20%的目標。正因為再生能源的佔比一下子要從原訂的2025年8%直上20%,因此被許多論者批評是躁進推動綠能政策。

 

本文欲藉由盤點台灣政策與法制的發展,釐清政策爭議發展的遠因。回顧台灣再生能源政策發展的歷程,自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通過,明確指出締約國要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為了達到此一標準,在1997年世界各國又訂定《京都議定書》,訂定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國際上的發展,也影響到民間社會對政府的倡議,在1998年我國政府召開第一屆全國能源會議,就提倡「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並指出2020年再生能源佔比要達到3%的目標。

 

我國政府推動再生能源政策時間點約在千禧年前後,通過行政院訂定規劃、報告的形式,確立行政部門的目標,以便逐步發展再生能源產業。此時的再生能源政策猶如剛萌芽的幼苗,十分脆弱,亟待政府機關挹注足夠的養分與資源。這個階段始終沒有一套完整規範再生能源發展的法案,去敦促政府機關應如何推動國家再生能源政策,更遑論通過法規的制訂,保障相關利害關係人在開發產業下可能受損的權利。

 

由於政治上的紛擾,「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延宕至2009年才完成制訂,足足歷經兩屆立委任期。也是在這一年,環保署修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具體規範再生能源應實施環評的相關標準,並且明確規範太陽光電位於重要濕地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亦即非屬重要濕地範圍的太陽光電產業,都無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埋下日後光電產業在全台各地爆發衝突與生態疑慮的隱憂。

 

2016年,蔡英文政府上任之後,對於再生能源更加強調開源的重要性,陸續提出「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能源轉型白皮書」、「綠能屋頂全民參與」等計畫,2017年大修電業法,開放電力市場,將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區分開來,促進綠能市場自由化,引起許多外資、資本家對再生能源產業的興趣,力推我國太陽光電、離岸風力產業的發展,並在2018年提出「太陽光電20GW,離岸風力5.5GW,其他再生能源1.5GW」,與前朝政府對再生能源佔比量的設置目標截然不同,展現建置台灣再生能源產業的決心。

 

從歷史脈絡的發展看來,發展再生能源政策一直都是我國政府的政策走向,只是過去數年前朝政府在政策推動上,更著重扶植產業發展與外銷,對於我國國內能源結構的轉型並不十分上心,甚至持續在使用核電的議題上打轉,無視於三座核電廠運轉執照都即將到期的事實。倘若政府能夠就整體能源政策及早規劃,確立逐步發展再生能源的方向,直到此時再生能源政策都不應該被稱為躁進,因為這樣的發展完全合乎我國能源政策整體的脈絡。

 

回顧這一系列的再生能源政策與法律發展,政治上的討論始終都在於如何「發展」再生能源政策上,而鮮少提及如何將這一整套制度,建立一個完整且能夠保障民眾權利的規範,雖然過去不乏有「苑裡反瘋車」、「三芝反風電」等民間社會抗爭綠電的案例,但這些爭議最後都走向訴訟,而非在相關法規中修訂保障周邊地區民眾權利的條款。

 

這也導致直到今天,我國的再生能源相關法律中,仍然欠缺保障民眾權利、促進公民參與的機制。在政府大力推動開發綠能的主旋律下,民眾質疑綠電侵害自身權利、破壞自然環境的個案層出不窮,可是卻沒有一個很好的管道得以在前期參與,瞭解開發案可能帶來的影響。以太陽光電為例,大多數的案例都不需要環境影響評估,甚至是被環保團體所質疑的知本濕地光電開發案,雖然位於濕地上,也因並非是國家重要濕地,而無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在此情況下發展的光電,難免被人們冠上破壞環境、破壞生態、侵害原鄉居民權益的帽子。

 

再生能源屬於潔淨能源,如能有效利用,將可以降低國家在發電上所產出的碳排放,有助於減緩氣候變遷。若是能夠合理且民主地發展再生能源,相信能夠為多數民眾所接受。就像許多民眾在抗爭場合所說:「我不是反對綠電,我是反對不當開發。」對於再生能源政策所衍生的公民溝通爭議,或許回到政策推動過程,是否有在足夠前期的規劃階段,就納入利害關係人共同討論,確保在地居民、NGO、一般公民、專家學者等各領域的參與者,都能廣為提出意見,找到最適合的開發方式,才是最恰當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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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鄭文瑜 環境法律人協會行銷企劃專員

​驅動改變的力量——募款報告

2020年3月,很榮幸能加入EJA這個團隊,負責EJA的募款跟行銷。我的其中一項重點工作是舉辦年度募款音樂會,尤其2020年是EJA成立的十週年,理應盛大舉行以紀念這個里程碑;然而,這段時期卻也是疫情讓整個社會最不安定、人心惶惶的時刻,也因此當初的每個決策都顯得艱難無比,甚至也考慮過是否要停辦音樂會。

可能很多人會想,停辦音樂會又如何?看似只是少了一個活動,或是錯過十週年這個難得的時機,但其實為了維持獨立性與中立性,EJA不向政府及企業申請補助。因此,EJA的營運大半都必須依靠募款音樂會的捐款,再加上去年所有非營利團體的捐款受到疫情影響而大幅減少,EJA一度面臨斷炊的窘境。面對營運資金的缺口與疫情的風險,到底是否該舉辦募款音樂會實在是進退兩難。

不過,社會大眾第一個冒出來的疑問可能是,捐款是用在哪些地方、又為什麼會出現缺口呢?

大家可能都聽說過,打官司其實是非常花錢的一件事,而EJA的主要業務除了推動環境法規的修訂之外,最常承辦的案件就是環境訴訟以及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下稱環評)。而環境訴訟跟環評的大小支出包含訴訟裁判費、閱卷費、行政規費及鑑定費等,加總起來其實也是一比可觀的費用,更顯環境訴訟案件需要投注的資源量不容小覷。

除了環境訴訟之外,舉凡與居民及其他友團開會討論案件進度、舉辦記者會增加曝光、與專家學者透過讀書會聚焦探討議題、舉辦講座增進大眾對環境議題的認識以及撰寫文章⋯⋯等,都由EJA秘書處的專員們一手包辦。因此全力守護環境與協助居民,經手一切程序的秘書處工作人員絕對是不可或缺的存在。而EJA秘書處共有七位工作人員,五位全職、兩位兼職,提供專員們穩定的薪水,是環境訴訟案件與法規修法一步步推進的最基本要素,也因此人事費是EJA最主要的開銷。

在回首2020年,我們要由衷的感謝捐款者與各方的支持,讓EJA度過了去年的難關。更要感謝醫護人員與大家的努力,讓我們的十週年音樂會能順利舉行,也都還能在這塊土地上安心的為理想打拼。儘管2020年並不是那麼順遂,EJA仍然堅守崗位,守備範圍涵蓋個案環評、能源議題、核電除役、國土計畫及企業社會責任等專業領域之外,跟居民在法庭上戰鬥、參與各種行政程序以及推動立法遊說等,也都少不了EJA。一直以來,在每個為環境而奮鬥的時刻,我們都不忘堅持原則與當初成立的信念,守護著我們親愛的台灣。

 

最後,EJA誠摯地邀請閱讀文章到最後的您,以捐款、加入志工等方式參與我們的行動,與我們一起用法律的力量,守護台灣環境的公平正義, 成為這塊土地的穩固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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